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對工作失職行為列出負面清單,作出處分規定。
1.對上級決策部署落實不力
《條例》規定,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,貫徹執行、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,給黨、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,給予相應處分。
黨員、干部在各自崗位上盡職盡責,是自己的本分。但在實際中,有的黨員、干部對本職工作不上心、不盡心,對于本地區本單位貫徹執行上級決策部署抓得不緊不實,得過且過,拋荒了自己的“責任田”。類似問題盡管存在于少數黨員、干部身上,但會貽誤黨的事業,給黨、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。黨員、干部應當以高度負責的態度,認真履職盡責,把對黨忠誠體現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實效上。
2.“新官不理舊賬”
《條例》規定,黨員領導干部對于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問題,消極回避、推卸責任,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,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。
這一規定的相關情形是對“新官不理舊賬”的法規化表述。“新官不理舊賬”是形象的說法,表面看起來是“舊賬”,實際上接手它、解決它本身就是新任黨員領導干部的職責。
實踐中,有的黨員領導干部以崗位調整為借口,對一些歷史欠賬、遺留問題,選擇視而不見、久拖不決甚至“擊鼓傳花”,這本質上是回避矛盾、不負責任。新上任的黨員領導干部,不僅要接過權力,更要接下責任,一任接著一任干,以事不避難的態度解決“舊賬”、及時止損,將解決以往矛盾問題轉變為未來發展動力,在解決“舊賬”中建立“新功”。
3.不敢斗爭、臨陣退縮
《條例》規定,工作中不敢斗爭、不愿擔當,面對重大矛盾沖突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,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,給予相應處分。
本條是此次修訂新增的內容。執紀監督中發現,有的黨員、干部滿足于做太平官、作“躺平”狀,遇到矛盾繞道走、碰到難題往上交、面對危機向后躲,與我們黨敢于斗爭的鮮明品格背道而馳。廣大黨員、干部面對矛盾應當敢于迎難而上,面對危機敢于挺身而出,以知重負重、攻堅克難的實際行動,用斗爭精神、擔當作風,來詮釋為黨盡責、為民造福。
來源: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